校行发〔2016〕12号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经济合同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本学年度第十八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6年4月28日
湖南师范大学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经济合同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的而订立的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借贷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学校资产经营、租赁及物业管理合同、基建及修缮项目合同、合 作办学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及委托服务合同、科研项目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
第三条 学校所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或提供担保,必须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本办法授权。
第四条 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合同管理按照“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各负其责,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学校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作为项目主持单位,根据相应职责范围负责具体合同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主持单位具体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论证、报批、履行等工作,各参与职能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九条 学校的各类合同经过学校同意签署后,应当加盖“湖南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
学校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不允许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合同应加盖骑缝章,有附件的合同,附件应与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如用手写体增加合同条款,双方必须同时盖章方能有效;原则上合同应当先由对方签字盖章。
第十条 合同作为重要的法律文书,各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不得丢失和自行销毁。校长办公室在加盖合同专用章时,留存一份合同原件。
第三章 合同订立、审核和审批
第十一条 拟订立合同的项目必须是已批准立项且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签订合同前,项目主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申报程序,对拟将签订合同的项目须进行详细的论证,并经学校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凡以学校名义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达到2万元(含2万元)以上都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严禁拆分合同金额规避合同管理的行为。
除学校明确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事项之外,对于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经济事项,可由项目主持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对于单件单价小、可及时结清的和同类分批购置的物资设备以及小型维修维护等不满1万元的经济事项,可以不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主持单位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拟签约方进行考察,具体考察内容应当包括:
(一)对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
(二)合同标的是否属于签约方的经营范围,涉及专业、专营和特种行业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三)对方资信的可靠性,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承办人是否具有必要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须了解的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文本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所签订的合同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合同标的;
(二)数量和质量,检验与验收方法,质量保证及保修条件;
(三)价款或酬金,收付款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六)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其它必须具备的相关条款;
(八)签订合同双方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应当采用标准文本。没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讨论形成学校标准合同文本,报经学校同意后,交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对以下合同实行审核会签制度:
(一)尚未形成学校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
(二)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的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或学校标准合同文本;
(三)法律关系复杂、对学校有重要影响(例如涉外合同、合作办学合同等),学校认为需要审核会签的合同。
合同是否需要审核会签由校长办公室签署意见,交法律事务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合同审核无异议后方可进入审批程序。审核会签部门应根据相应职责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七条 合同审核的时限从合同审核受理之日起,一般合同不超过3个工作日,专业性强和重大合同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签约程序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二)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损害学校利益或有损学校声誉的条款和内容;
(三)合同文本是否规范,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无遗漏;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得到充分保证,合同是否隐含其它风险,合同保护条款是否可靠;
(五)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应当力争约定争议由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约定由长沙仲裁委员会裁决。
(六)需要审核的其它特殊条款。
第十八条 行政综合类(含图书采购、办公用品采购、后勤食品采购、承办会议、维修等)合同审批及授权签署
(一)合同金额5万元以内,由校长授权项目主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署,并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湖南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
(二)合同金额5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审批签署。
(三)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签署。
(四)学校在融资和对外投资过程中签订的中长期合同、联合办学合同、联合经营合同、资产转让和处置、基础建设等重大合同,必须报请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相应合同文本经审核会签后,由校长签署。
第十九条 基建类(含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审批及授权签署
(一)合同金额20万元以内,由校长授权项目主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署,并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湖南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
(二)合同金额20万元至100万元,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审批签署。
(三)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签署。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物资类采购合同审批及授权签署
(一)合同金额10万元以内,由校长授权固定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审批签署,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湖南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
(二)合同金额10万元至50万元,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审批签署。
(三)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签署。
第二十一条 科研科技协作技术类合同审批及授权签署
(一)以学校为委托方的科研科技协作技术类合同,合同金额5万元以内,由校长授权科技处或社科处主要负责人审批签署,并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湖南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金额5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审批签署;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签署。
(二)以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为委托方,学校为受托方的科研科技协作技术类合同,合同金额50万元以内,校长授权科技处或社科处主要负责人审批签署,并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湖南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审批签署。
(三)其他各类科研科技协作技术类合同,合同金额10万元以内,校长授权科技处或社科处主要负责人审批签署,并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湖南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审批签署。
第二十二条 为便于实际操作,凡上述列入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署权限的对外合同,校长不再专门授权,按本规定确定的权限执行。但应当由校长审批签署的合同,需要指定分管校领导或其他人签署的,应当另行书面委托授权。
第二十三条 因抢修、抢险、抢救及涉及安全稳定等必须签订的合同,可以事前口头请示(报告),但事后应当尽快补办报批、签署手续。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依法、依规签订后,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合同的责任人。各有关单位必须按合同的约定条款组织力量实施,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检查,以保证按质按量按期完成。
第二十六条 对依法签订并已生效的合同,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对本部门合同文本原件统一编号存档保管。
第二十七条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遇到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如发现合同纠纷的苗头,要及早采取应对措施,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依据合同履行好收付款工作。当我方为收款单位时,以项目主持单位为责任人,其它参与部门和单位为协助人,保证按合同及时回款;当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处应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当我方为付款单位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处有权不予付款:
(一)不能提供有效合同的;
(二)在结算时不能提供验收报告、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的;
(三)出示发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的;
(四)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五)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不一致的;
(六)其它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事项。
第五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的,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变更报告,经当事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或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第三十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合同变更后,原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三十一条 合同项目完成后,可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参与合同签订的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财务处应及时清理合同履行有关的债权、债务;合同期限或质保期届满后,合同自行终止。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同作为学校或有关单位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三条 对在合同管理中成绩显著和为学校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给学校造成损失,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经济责任;因故意、过失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而签订的合同;
(二)因对方提供虚假资料而签订的合同;
(三)未经论证、会签、审批程序或手续不完备的合同;
(四)未经授权私自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而越权签订的合同;
(六)合同条款明显有失公允的合同;
(七)印章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私自加盖印章的合同;
(八)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不签订或者拆分合同金额恶意规避合同管理的行为;
(九)签订、履行合同和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泄露商业秘密、非法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行为;
(十)其它违反合同法及合同管理制度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自身的合同管理办法,报校长办公室备案。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应独立承担合同责任,但须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遇有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