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
从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全面施行。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将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税政优惠政策。为了及时、准确地为教职工办理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请通知本单位教职工本人在1月31日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或者手机应用商店,免费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通过该手机客户端,远程自主填报并向扣缴义务人(湖南师范大学)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
2.请教职工在填写注册信息时,必须准确填写“任职受雇信息”为湖南师范大学,否则学校将无法代为教职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按照税法规定,新的个人所得税将按每月进行预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的方式征收。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需由教职工本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予以扣除。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若未能及时申报,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汇算清缴,不会影响教职工全年应纳税总额。
4.教职工应当依法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留存资料以供税务机关核查。
填报过程中有不能确定事项,请联系财务处综合管理科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财务处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