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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强调规范公务卡结算的紧急通知
发布于:2022年05月10日 12:11 阅读: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湘财库〔2012〕8号)的规定,我校2012年7月颁布了《湖南师范大学关于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实施细则》(校行发财字〔2012〕3号)。自实施细则颁布以来,学校绝大部分教职工已经办理并使用公务卡进行票据报销。但还有少数教职工对公务卡认识理解不足,仍使用现金或借记卡进行结算。今年4月11日起,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支付中心退回了所有应使用公务卡而未使用的资金结算业务,并停止全校正常的国库支付。为保证学校国库资金结算业务的正常开展,再强调如下:

一、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包括17项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公务支出,即: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二、公务卡结算时,必须附有相应的公务卡消费记录。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①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②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③按规定办理的人员经费支出;④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四、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仅为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学生和离退休人员的票据报销暂时可以使用借记卡。

五、请尚未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尽快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中国银行长沙湖南师范大学支行办理(具体事宜可咨询中国银行师大网点负责人:李萍13739063706)。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财务处对应使用公务卡结算而未使用的报账业务不予受理。

财务处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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