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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开具和接收增值税发票的注意事项
发布于:2019年06月12日 10:39 阅读:

各二级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通知精神,为保证学校开具和接收增值税发票工作的规范,特规定如下:

一、收款方为我校,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凡需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购买方为企业(非个人)的,须提供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凡需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必须为企业(非个人),并须提供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户信息(户名、开户行、账号)、地址。

增值税发票的内容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三)目前可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见附件2:

(四)其他项目开具,必需咨询开票人员及税管员后确定。

二、付款方为我校,接收对方向我校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

(一)接收增值税发票,请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两联,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给对方提供的开票信息见附件1:

(三)师生员工在接收对方的增值税发票时,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不得要求对方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1、票据内容不能擅自添加、涂改,合计金额须计算准确,大小写一致,不得涂改、挖补。发票内容应清晰,应详细开具品名、数量、单价、金额,货物较多无法一一列明的,需附上供货单位开票系统出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2、发票或收据上方须印有税务或财政部门的监制章,发票或收据上须盖有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须加盖税务局业务专用章,代开的增值税专票,还须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

(四)发票或收据要求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发票的真伪可通过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

附件1:给对方提供的开票信息

附件2:目前可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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