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发[2014] 6号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2011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湖南省“2011计划”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有关财经制度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1计划”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其他各级政府财政专项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入专项资金等。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其他专项资金参照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科学规划、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协同创新中心应根据国家、省、学校有关规定及中心发展规划科学编制资金预算,经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预算进行开支。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绩效奖励,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根据绩效指标对各创新团队给予的奖励费用。
2、工资、劳务费用,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聘用全职人员的工资性费用,聘用有工资性收入的专兼职人员、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等。聘用人员原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本人已有工资性收入的,不得重复列支。
第1、2项支出不超过专项资金的50%,且第2项支出不超过专项资金的20%。
3、人才引进,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费用。
4、人才培养,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在创新人才培养方式、改革课程体系内容方法等方面的开支,包括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进修、访学,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专业培训等,支出不超过专项资金的10%。
5、设备与图书资料费,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所需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更新、维护、租赁、图书资料采购等费用,支出不超过专项资金的20%,且不少于专项资金的10%,由学校集中管理。
6、合作交流,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学术交流、合作研究等费用,严格控制出国经费支出。
7、日常运行,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日常运行的必需开支,包括房屋使用费、水电取暖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办公费等,支出不超过专项资金的10%。
第六条 学校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资金预决算、使用等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管理承担相应责任。协同创新中心是专项资金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直接执行者,应按规定合理使用资金并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审计。
第七条 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需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审批实行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负责制,一切经费支出均需中心负责人签字审核,并经中心“财务一支笔”签字(中心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一支笔”),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审批,财务处根据财经制度进行报销。单项支出在20000元以上的需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绩效奖励方案经学校审批后实施。绩效奖励及工资、劳务费支出需经人事处审核。
第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每年编制年度决算,经学校审核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绩效考评。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