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发财字[2012]号2号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二级单位财务“一支笔”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二级单位财务“一支笔” 管理办法》已经本学年度第二十四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试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2年7月2日
湖南师范大学二级单位财务“一支笔”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二级单位财务管理,明确二级单位财务“一支笔”的职责,确保其财务运行合法、安全、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会计法律法规,参照省委教育工委《高等学校实施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工作方案》(湘教工委发[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财务“一支笔”(以下简称“一支笔”),是指由学校二级单位授权对经费收支统一行使财务审批权的本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 “一支笔”由二级单位行政“一把手”提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级单位应将其确定的“一支笔”及时书面通知学校财务处和党委组织部,并将“一支笔”、党政“一把手”签名式样等材料报学校财务处确认备案。
第四条 在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任期内,不得随意变更“一支笔”,确需变更时,二级单位也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原 “一支笔”审批权限,改由新任 “一支笔”行使审批权。
第五条 “一支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二级单位除党政“一把手”之外的领导班子成员(未设副职的二级单位暂由行政“一把手”代理);
二、熟悉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学校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政策法规水平,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
三、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工作责任心强;
四、理财科学、民主、务实、高效;
五、励行节约,廉洁公正。
第六条 “一支笔”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组织拟订本单位经费管理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经本单位党委、行政会议(院务会、处务会、部务会等)或教代会讨论通过,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组织本单位的经费收支预算编制、申报、考核等工作。
1、严格按照《湖南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稳定与发展需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认真测算和组织收入来源,合理安排支出,科学编制本单位的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并按学校要求及时申报,按程序逐级报批。
2、严格执行学校批复的年度预算,强化预算管理的科学性、严肃性、有效性和可控性,不得随意改变预算经费用途,确保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定期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经费使用绩效,并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报告。
三、负责本单位的收费管理工作。
1、严格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上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收费,未经审批,不增加收费项目、不扩大收费范围,不变更收费标准。
2、为满足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需新增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科学论证,并向财务处提交专题论证报告,经财务处审核确认后,统一向省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3、严格按照《湖南师范大学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收费必须开具由财税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合法收费票据,指派专人负责向财务处申领相关票据和票据的保管、开具、缴销等工作,严禁使用自制收据、外购非正规收据、白纸条等作为收费凭据。
4、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指派专人将收取的款项及时、足额上交学校收入账户(或非税帐户),严禁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或“帐外帐”,严禁挪用、截留或坐支。
四、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借款审批和管理工作。
1、严格按照《湖南师范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批借款,并督促借款人在承诺报帐期限内办理归还或报帐手续。
2、协助财务处加强借款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防借机挪用和无故拖欠公款。
五、负责本单位费用支出报销审批工作。
1、严格按照学校年度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范围和额度安排各项支出,严禁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经费。
2、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坚持专款专用。
3、严格按会计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制度审批本部门各项费用支出,对本单位报销凭据及附件资料(物资入库单、原始发票附件、领料单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向学校财务处提供虚假经费支出信息和资料。
二级单位单笔支出在3000元及以上的费用报销或财务处对报销项目存有疑问时,由“一支笔”与行政“一把手”联签审批。
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与“一支笔”的费用报销,由党政“一把手”、“一支笔”三人联签后,财务处才可接受相关报销资料。
二级单位的福利性与奖励性支出,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由二级单位集体决定,并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经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 与“一支笔”联合审批,主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审定后,报财务处、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4、认真遵守结算纪律,严格执行省财政、教育部门及学校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强制结算、银行帐户开户等有关规定,银行结算业务统一归口财务处办理,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结算帐户。
六、负责本单位各种收入与支出账务的核对、查询等工作,及时、如实向财务处报告财务核算中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要求报送本单位的财务状况等相关资料,不得延误、谎报、隐瞒等。
七、发扬民主,科学管理。自觉接受本单位教职工关于经费使用情况的质询和监督,自觉接受财务处、审计处的检查和监督,不得为逃避监督而设置障碍。
八、顾全大局,维护学校利益,不得为了本单位利益授意或指使相关人员提供假资料、报假帐、虚报冒领、套取学校资金等。
九、对本单位教职工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学校处理,不得隐瞒。
第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除追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外,对“一支笔”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