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发〔2015〕18号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
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已经本年度第九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5年12月25日
湖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内部控制,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湘教通〔2014〕460号)、《湖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行发〔2014〕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以湖南师范大学名义获得的,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由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政府间国际合作科研项目、国有企业和社会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以及学校自主安排的事业科研经费、教改经费、重点学科经费、重点实验室经费等。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本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评价和服务等。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遵守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和回避原则。审慎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遵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在较全面了解全校科研经费来源和使用的情况下,着重做好影响较大的科研项目的审计,力争以点带面,通过重要项目审计示范,达到提高全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目的。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科研经费决算审签与科研经费年度审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为审计处日常工作,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承担其他科研课题需要审计经费决算的单位或个人,其上报的经费决算均需审签。
科研经费年度审计主要指审计处按年度计划对科研经费立项管理、预算管理与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内部控制、科研经费绩效、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等情况进行的审计。
第六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应对预算资金到位情况,决算与预算吻合情况,决算数据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决算报表内容填写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核。
第七条 科研经费立项管理审计,应对科研项目申报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与执行审计,应对经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一、预算编制中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情况。
二、各项收入到位情况、纳入预算管理情况。科研收入转拨应严格按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或项目合同书执行,并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各项支出的合规性。科研支出应严格遵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在预算批复范围之内。
四、预算调整应符合规定程序。
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决算报告内容应真实、完整反映科研资金的实际用途。
六、项目经费结余使用情况。已结题项目如有结余经费,应及时转入“湖南师范大学科研发展基金”并按相关规定使用。
七、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科研经费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应对项目管理中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科学、健全,执行严格、有效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 科研经费绩效审计,应对科研项目既定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审计,应先建立合理的、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基础研究成果,侧重于学术价值,重点对课题发表的论文数量及质量进行分析;技术研究成果,侧重于经济效果和社会影响,重点对科研成果的转化率进行跟踪统计。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由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校领导指导意见,按学校实际管理需求组织实施。学校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各学院及项目组、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按审计要求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一、科研项目完成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及时编制经费决算报表,上报科研主管部门,由科研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并报送财务处。
二、财务处对科研经费的收支合规性、报表数字准确性、报表事项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相应的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上盖章。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上报决算规定时间前5个工作日,将经财务处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报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和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进行审查并签字、盖章。如发现决算报表内容不真实,经费开支不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等违规现象,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改。如问题重大,还需通知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处,并上报学校,由学校按相关规定作进一步处理。
四、应审签而未按规定报审计处进行审签的科研项目,不得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年度审计程序:
一、制定审计计划。科研经费年度审计一般应按审计计划进行。审计立项计划可由审计处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要求确定,也可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根据项目管理需要,以委托函的形式向审计处提出。审计处制定审计立项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临时增加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对未列入审计计划之内而按国家规定或项目资助单位规定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项目,应合法合规地聘请具有审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审计处备案。
第十五条 除上级和学校规定必须进行的年度审计外,科研经费年度审计一般采用抽查的方法选定被审计科研项目。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秉承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指出科研经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或整改建议。相关部门或课题负责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对科研经费使用存在重要问题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